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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未告知除外承保记录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5-12-29 | 作者:吴亮律师 15555555523(微信同号)
为明确补充告知的法律依据,以下结合《保险法》相关规定进行分析
根据2015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有关情况询问的,投保人需如实告知。若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告知足以影响承保或费率的事实,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本案中,除外承保记录属于影响保险公司风险评估的关键信息,若未告知,保险公司可依据该条款行使解除权。但需注意:保险公司解除权自知道解除事由起30日内不行使则消灭;合同成立超2年的,解除权也消灭。因此,补充告知是避免合同被解除或理赔纠纷的合法前提,符合该条款对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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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列出2种特殊情况,分析其对问题处理的影响
1. 保险公司已知或应知除外承保记录:若保险公司通过共享核保系统已查询到投保人的除外承保记录,但仍同意承保,此时保险公司不得再以未告知为由解除合同。例如:投保人投保时,保险公司系统已显示其既往除外承保记录却未询问,后续不得以此拒赔;
2. 除外承保记录与保险事故无直接关联:若未告知的除外承保记录针对的是A疾病,而保险事故是B疾病(与A无医学关联),保险公司仍需承担理赔责任。例如:投保人未告知既往医疗险除外胃炎责任,后因肺癌申请重疾险理赔,保险公司不得以未告知胃炎除外记录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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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未告知除外承保记录时,以下错误操作需避免
1. 隐瞒未告知事实直至理赔:若发生保险事故后才被保险公司发现未告知,保险公司可直接拒赔并解除合同,投保人不仅无法获得赔付,还可能损失保费;
2. 仅口头补充告知无书面凭证:口头沟通易出现举证困难,若保险公司后续否认收到告知,投保人无法证明已履行补充义务,仍面临合同解除风险;
3. 擅自修改投保单或伪造材料:修改投保单属于欺诈行为,伪造材料可能导致保险合同自始无效,甚至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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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未告知除外承保记录可能存在2项法律风险,以下结合实例说明
1. 合同解除与保费损失风险:如投保人投保重疾险时未告知既往医疗险除外承保记录(因高血压被除外心脏疾病责任),保险公司核保发现后解除合同,且因投保人故意未告知,不退还已交保费,投保人损失2年保费共1.2万元;
2. 理赔被拒风险:如投保人未告知意外险除外承保记录(因职业风险被除外高空作业责任),后因高空作业受伤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导致投保人无法获得10万元保额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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