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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在劳动监管方面有哪些职责?

发布时间:2026-01-29 | 作者:吴亮律师 15555555523(微信同号)
劳动监察大队的核心工作是监督并保障劳动法律法规的落实,职责范围较广。具体包括: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1. 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监察大队将责令其限期改正、补签合同,同时可依法处以罚款。
2. 若存在拖欠或克扣工资的情况,劳动监察大队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将责令其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3. 对于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如强制加班且不支付加班费)的行为,劳动监察大队有权责令改正、支付加班费,并可予以警告或罚款。
4. 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监察大队将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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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大队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这一职责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版)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作为劳动行政部门的下属机构,劳动监察大队是劳动保障监察职能的具体执行者,其监督检查行为是劳动行政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体现。在涉及“劳动监察大队职责”的情境中,该法条明确赋予了包括劳动监察大队在内的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权,以及对违法行为的制止和责令改正权,这是劳动监察大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直接法律基础和核心权力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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